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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9日 00:00 点击次数:[]

(枣院政字【2007】4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枣庄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学校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为广大师生和管理人员提供一个现代化的、高效的工作和学习的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是负责校园网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学校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校园信息化的重要技术支撑部门。
第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主干线路、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的管理维护;对校园网进行日常运行的维护、安全管理和技术改造;负责对各单位网络使用进行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信息化运行。
第五条 宣传部负责学校网站、网络信息安全审核等工作。各学院、部门要在宣传部的要求下开展二级网站的管理工作。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上网计算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并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随时向网络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反映本单位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六条 校园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交换机和集线器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网络中心。
第七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用户及单位应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
第八条 为节约网络带宽,网络中心有权根据网络现状对严重影响网络带宽的网络应用和用户采取限制接入带宽、封闭特定端口、取消特定服务、限定使用时段等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
第十条 网络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凡上网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入侵黑客、非法信件、有害信息或计算机病毒,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和保卫处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拟入网单位和用户应按规定填写有关入网表格,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登记备案后,方可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网络中心批准后,方可入网。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未经网络中心批准,不准与其他互连单位联网,不准发展校外的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准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网络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应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否则,因此而导致线路设备损坏、破坏、丢失、被盗等情况发生的,学校将追究相应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原则上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校园网管理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应该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能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对在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要进行保密审查,对重要部门和信息应制定完善的保密措施;禁止涉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禁止以普通信息形式在网上发送涉密文件和数据。
第十七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禁止在校园网上传播有害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禁止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及进行其他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不得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复制享有版权的软件,或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不得利用网络窃取别人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严禁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向学生开放的计算机机房、语音教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机房,必须指定专职管理员,制订明确的上网管理规定并张贴公布,建立健全网络使用登记制度,对上机用户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以备安全及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负责机房计算机病毒防治、网络攻击防范、安全审计和预警、信息群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
第二十条 各网络用户均需规范个人电脑的管理,及时查杀病毒和安装操作系统补丁程序,以免感染、直接或间接传播病毒,危害网络各主机的安全和影响网络的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转让用户账号,不得随意将口令告诉他人或借用他人账户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在上网过程中,随意将计算机交由不熟悉的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与网络中心签署“枣庄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应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六章 惩 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用户、停止有关计算机入网、停止子网入网、给以校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者将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收到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网络中心和保卫处而继续散发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网络中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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