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枣庄学院网站是对外宣传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对内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是学校及单位(部门)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的窗口,在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交流和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网站的水平,加强网站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健康的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主页及各学院、部门二级网站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网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网站的风格设计、栏目设计、内容编排、内容审核与发布等有关事宜,同时督导学校其他各学院、各部门等二级网站的新闻内容的维护与更新,以促进各二级网站的健康运行。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站的网络安全和网络畅通等技术层面的工作,保证学校各网站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 网站管理规范
第四条 在校园网站上建立的二级网站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要在党委宣传部的统一督导下,做好网站设计制作、内容更新等。
第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建设与管理,要确定一名领导作为主要负责人,对该网站的形式、内容、运行负全责;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上传和备份上报信息,负责本单位网站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一名信息员,专门负责本部门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上述人员可以兼职)。所有从事网站管理、维护、运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责任感。
第七条 各单位上传到自己部门网站上的信息要履行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涉及秘密。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第八条 校园网不支持建立个人主页以及与教学、科研、管理无关的网站。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站上进行商务行为;严禁随意链接外部网站。
第十条 加强密码的管理,各二级单位指定网络管理员,定岗定责,同时将相关信息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的网站,若经网络中心的人员检查后,存在明显的漏洞或恶意的代码,将停止其在校园网的链接,限期整改。整改后应把相应的情况报网络中心。
第十二条 由于二级单位网站自身的安全原因比如用户程序的漏洞、密码泄露等造成的数据丢失、网站破坏、影响整个服务器运行的,网络中心将暂停该网站服务,限期整改。整改后应把相应的情况报网络中心。
第三章 网站内容规范
第十三条 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内容必须健康。
第十四条 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网站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网站本身不得有明显的安全隐患,如木马程序、注入漏洞等。
第十六条 网站系统不得安装插件、不得包含可执行文件。
第十七条 网站系统后台管理的帐号、密码不得使用默认的admin等简单密码,且有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告诉非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对于有数据库的单位网站,数据库文件名要符合复杂性、远程不易下载性, 其所在的文件夹最好不要为data或database等易猜的文件夹;其数据链结文件最好不要为默认的conn,数据库连接方式具有不易操作性,其所在文件夹最好不要为connection 等易猜的文件夹。
第十九条 单位网页页面建议不设后台管理登陆的便捷入口,后台登陆文件名最好不要为 login、admin、adminlogin 等易猜的文件名。
第二十条 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信息程序
1.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信息,须由本部门领导审核后,经信息员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报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上传至学校网站;
2.凡是上传内容比较重要且涉及到学校形象、声誉的须经分管或主要校领导签字,或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后再送交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上传至学校网站。
3.二级网站新设或修改需要上传,请到网络中心网站下载“枣庄学院二级网站更新、上传内容申请表”,填写后按流程办理。
4.上网发布信息的范围:面向全校或全国的通知、通告等;学校党委、行政做出的决议、决定等政务公开内容;上级领导来院视察、指示等重要信息;全校性的重大活动、新闻等;学校举办或承办的重大全国性、区域性及全省范围的学术活动、学术交流等;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上级或全校性的奖励情况。
5.面向本部门、本单位的活动、通知、新闻等可在部门二级网站的相关网页上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网站制作应由各单位指定的教师完成,如技术力量达不到的,可以由学生或其他人员参与,但必须在指定教师的监管下完成。严禁学生参与除网站制作以外的任何与网站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各单位(部门)网页信息内容的更新及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及评比。评比结果在网站上公布并直接与各部门年终考核挂钩。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前文件内容如果与该文件内容交叉,以该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