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冒充“明星”后扮演“警察”
锁定追星未成年人群体
精心设下陷阱……
刷到“明星”的QQ号后十分欣喜,没想到添加好友后,一句话没聊却因涉嫌“泄露明星隐私”要配合“警方”调查,还害家长损失了上万元。随着两个专门诈骗未成年“追星族”的犯罪分子的落网,这个骗局也被司法机关揭开了。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杨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盗窃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肖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
加“偶像”QQ后遇上“警察”办案
13岁的京京(化名)家住镇江市润州区。2023年3月的一天,京京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个账号的头像是自己喜欢的明星,便主动添加对方为QQ好友。不久后,对方联系京京,自称是公安机关的“梁警官”。“梁警官”告诉京京,因该账号涉嫌泄露明星隐私,需要对包括京京在内的QQ好友进行排查。为证明身份,“梁警官”还将自己的“警官证”照片发给了京京。
“梁警官”还说,这起案件处在保密阶段,需要通过语音连线或者上门询问才能告知具体情况。因为害怕自己追星的事被父母知道,京京选择了与对方进行语音连线。随后,对方又称因京京是未成年人,需要用家长的手机签订保密协议,京京遂找借口拿到母亲王女士的手机,并将手机号码告诉了“梁警官”。在对方的指导下,京京将王女士支付宝和微信上的余额全部提现到银行卡上,并通过屏幕共享把手机上收到的验证码发给了“梁警官”。完成上述操作后,京京按照“梁警官”的要求,删除了该明星的QQ号。
4月13日,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发生了2笔消费,共支出1.7万余元,询问后得知上述情况,赶忙带着京京到公安机关报案。
骗取卡主信息网购分赃
京京添加的“明星”好友是谁?王女士银行卡的消费记录又是怎么回事?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杨某、肖某抓获归案。原来,所谓的“明星”和“梁警官”都是杨某假扮的。
2023年3月,杨某从老乡肖某处得知他在利用假冒的明星QQ号“搞钱”。听到肖某说要冒充警察,杨某一开始还有些犹豫,但因手头紧张,便还是决定跟着肖某一起干。
杨某从肖某、周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几个“明星”的QQ号,这些QQ号的好友大多是和京京一样的未成年人。杨某利用“明星”账号在好友群发消息,一旦有人回复,便以警方调查“泄露明星隐私”的名义,诱骗或者恐吓被害人与其进行语音通话。确定对方是未成年人后,杨某再以需要核实身份或者签署保密协议为由,要求未成年人用父母的手机配合操作,取得其父母的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
得手后,杨某在网络购物平台绑定骗取的银行卡,并使用快捷支付购买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再通过屏幕共享实时获取被害人父母手机上的验证码进行付款,将购买的物品邮寄到肖某处,由肖某销赃后进行分赃。王女士手机上的两笔消费支出正是杨某利用王女士的银行卡在网络平台购买高档手机后产生的消费记录。
经查,二人利用上述方法作案两起,涉案金额2万余元,2名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
除盗窃外还有其他犯罪
到案后,杨某和肖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还交代了两人实施的另外一起诈骗犯罪。今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诈骗罪将杨某、肖某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不是诈骗吗?怎么还会涉嫌盗窃罪?”面对杨某的不解,承办检察官向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需要从行为人转移财物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的角度来判断。你们诱骗未成年人按照指示进行操作以达到购买商品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没有支付钱款的意识。因此,这一行为涉嫌盗窃罪。”
此外,在讯问中,肖某还主动交代其曾帮助一个网名叫“来时路”的人销赃。检察院随即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及时查明“来时路”的真实身份与所涉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查明“来时路”为周某乙,并将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5月23日,检察院以杨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肖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